CE是法語的縮寫,英文意思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歐洲共同體, 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 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 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
歐洲單一市場
1985年,法國前財政部長雅克·德洛爾開始擔任歐共體委員會主席。同年6月,在米蘭首腦會議上,歐洲委員會正式提出要在歐共體內部建立“無國界”的統(tǒng)一大市場,真正實行人員、商品、資本、服務的自由流通。1986年歐共體簽署《歐洲單一文件》,計劃創(chuàng)建單一市場,同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歐共體。
CE認證的意義
一、申請CE認證的必要性
CE認證,為各國產品在歐洲市場進行貿易提供了統(tǒng)一的技術規(guī)范,簡化了貿易程序。任何國家的產品要進入歐盟、歐洲自由貿易區(qū)必須進行CE認證,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因此CE認證是產品進入歐盟及歐洲貿易自由區(qū)國家市場的通行證。CE認證表示產品已經達到了歐盟指令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是企業(yè)對消費者的一種承諾,增加了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程度;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將降低在歐洲市場上銷售的風險。這些風險包括:
●被海關扣留和查處的風險;
●被市場監(jiān)督機構查處的風險;
●被同行出于競爭目的的指控風險。
二、申請CE認證的好處
●歐盟的法律、法規(guī)和協(xié)調標準不僅數量多,而且內容十分復雜,因此取得歐盟指定機構幫助是一個既省時、省力,又可減少風險的明智之舉;
●獲得由歐盟指定機構的CE認證證書,可以最大程度地獲取消費者和市場監(jiān)督機構的信任;
●能有效地預防那些不負責任的指控情況的出現;
●在面臨訴訟的情況下,歐盟指定機構的CE認證證書,將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證據;
●一旦遭到歐盟國家的處罰,認證機構將與企業(yè)共同承擔風險,因此降低了企業(yè)的風險。
三、申請CE認證的程序
●由企業(yè)提出申請;
●雙方簽訂認證合同;
●企業(yè)提供檢測樣品和技術文件;
●進行樣品檢測和技術文件評審;
●發(fā)放符合性證書:
●企業(yè)簽發(fā)合格聲明;
●由企業(yè)在產品上貼附CE標記。
CE標志
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單一市場的基石,實現商品自由流通的機制就是CE標志,這個機制建立在歐盟各國之間避免產生新的貿易壁壘、相互認可和技術標準協(xié)調之上。其原則如下:
- 協(xié)調統(tǒng)一的法律文件(即歐盟指令)規(guī)定的內容僅限于產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產品在歐盟范圍內自由流通;
- 歐盟協(xié)調標準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 歐盟協(xié)調標準和其他標準的適用是自愿的,產品可以選擇適用歐盟協(xié)調標準,也可以適用別的的技術規(guī)范以滿足指令規(guī)定的基本要求;
- 產品滿足了歐盟協(xié)調標準當然地確認為滿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為了使指令里規(guī)定的產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歐盟協(xié)調標準制定出來,由各成員國負責將本國的標準與之協(xié)調一致。并且協(xié)調標準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討論機制和標準修改機制也隨之建立起來。
由于指令里規(guī)定的要求是各國都要遵守的強制性要求,所以這些要求應該是公認的防范安全隱患或其他危害的最低綱領,不同于一般貿易中商業(yè)性的技術要求,并適合標準化的客觀要求。
為了使單一市場的原則在實踐中得到貫徹,歐盟進一步規(guī)定了產品是否符合指令規(guī)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評估方式,即人們俗稱的CE認證:
- 引入產品評估模塊化概念,由評估模塊組成產品評估程序,按照評估程序經評估合格的產品使用CE標志;
- 引入統(tǒng)一歐盟協(xié)調標準、質量管理體系標準(EN ISO 9000系列)和評估機構的質量保證標準(EN45000系列);
- 在歐盟的層次上、在各成員國之間建立評估機構認可體系和評估機構之間的比對機制;
- 在原來各國各自為陣的產品測試和認證領域建立互認機制;
- 簡化各成員國之間、各行業(yè)之間質量領域系統(tǒng)結構(如:計量和校驗系統(tǒng)、測試實驗室、認證和檢驗組織、認可組織)的差異;
- 利用互認協(xié)議、合作和其他技術協(xié)助項目,推動成員國之間、成員國與歐盟以外的國家之間的國際貿易。
CE標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實踐中確實可行的靈活的產品合格評估的途徑,以滿足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下現代工業(yè)生產的多樣性。迎合產品研發(fā)、生產、流通的各個階段(如:設計、打樣、生產),產品評估模塊分為技術文件檢查、型式測試、質量保證,以及在實踐中由生產者或第三方機構完成評估。
產品在投放市場和投入服務前都必須滿足所有適用的歐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選擇適當的產品評估程序進行產品評估合格后標記CE標志。凡是標記CE標志的產品都認為已經滿足了歐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員國必須采取積極措施保證其在單一市場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產品并不滿足適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該產品存在尚未被現有指令規(guī)定的某種顯著危險。
CE認證標志大小規(guī)定
歐巿自1990年開始實施玩具產品CE標志后,目前在實行上已有嚴格 的趨勢,但國內玩具廠商在產品或包裝上印制CE標志時,并未完全根據有 關大小規(guī)定制作,本會在此將吁請國內廠商注意玩具上CE標志、商品名稱 、商標、歐巿代理人及進囗商的地址,必須以明顯的、易讀的樣式,粘貼 或印制于玩具本體或其它包裝上,若玩具體積太小,或系小零件組成的玩 具,可將有關資料印在玩具包裝上或型錄上,歐巿對于CE標志的大小,有包裝的規(guī)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在此至少要20×1/5=
如圖外圍半徑為
內圍橫柱至少要有外圍半徑之80%(10×0.8=
圖為高度2公分的CE標示范例,標示之內容應包括
以當地市場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項。制造廠商或授權代理商、進囗商名稱、商標及地址。合乎規(guī)定之CE。
適用CE標志的指令
截止1997年12月,歐共體發(fā)布的實行CE標志的指令如下,現將適用產品、指令文號、發(fā)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分別列表:
Directive Title CE Ref Entry into force
名稱 主要指令 開始日期和強制日期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兼容指令 89/336/EEC 1.1.1992 1.1.1996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電壓指令 73/23/EEC modified by 93/68/EEC 1.1.1995 1.1.1997
Toys
玩具指令 88/378/EEC 1.1.1990
Simple Pressure-vessels
簡單壓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1.7.1992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產品 89/106/EEC 27.6.1991
Machines
機械指令 89/392/EEC as amended 1.1.1993 1.1.199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個人防護設備指令 90/686/EEC as amended 1.7.1995
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非自動稱量儀器指令 90/384/EEC 1.1.1993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可移植醫(yī)療器械指令 90/385/EEC 1.1.1993 1.1.1995
Medical Devices-general
普通醫(yī)療器械指令 93/42/EEC 1.1.1995 15.6.
Gas Appliances
燃具爐具指令 90/396/EEC 1.1.1992 1.1.1996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電信終端設備指令 91/263/EEC 6.11.1992
Boilers
鍋爐指令 92/42/EEC 1.1.1994 1.1.1998
Explosives
爆破器材指令 93/15/EEC 1.1.1995 1.1.2003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通訊衛(wèi)星地面站指令 93/97/EEC 1.5.1995 1.5.1997
Lifts
升降設備 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 1.1.1998 1.1.2000
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用于爆炸性氣體設備指令 94/9/EC 1.3.1996 1.7.2003
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娛樂用船只指令 94/25/EC 16.6.1996 16.6.1998
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
非簡單壓力容器 Proposal:COM(93)319 1.7.1996 1.1.1999
CE認證流程
此流程適用于廠商找第三方實驗室申請CE認證的流程:
1. 制造商相關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初步申請。
2.申請人填寫CE-marking申請表,將申請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一并寄給實驗室(必要時還要求申請公司提供一臺樣機)。
3. 實驗室確定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并報價。
4. 申請人確認報價,并將樣品和有關技術文件送至實驗室。
5. 申請人提供技術文件。
6. 實驗室向申請人發(fā)出收費通知,申請人根據收費通知要求支付認證費用。
7. 實驗室進行產品測試及對技術文件進行審閱。
8. 技術文件審閱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歐共體官方語言(英語、德語或法語)書寫。
9.如果技術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規(guī)定語言,實驗室將通知申請人改進。
10.如果試驗不合格,實驗室將及時通知申請人,允許申請人對產品進行改進。如此,直到試驗合格。申請人應對原申請中的技術資料進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實際情況。
11.本頁第9、10條所涉及的整改費用,實驗室將向申請人發(fā)出補充收費通知。
12.申請人根據補充收費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費用。
13.實驗室向申請人提供測試報告或技術文件(TCF),以及CE符合證明(COC),及CE標志。
14.申請人簽署CE保證自我聲明,并在產品上貼附CE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