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備案企業(yè)請先參考《實施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不予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及適用范圍》、《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及適用范圍》、“進口舊機電備案需提交的有關材料”、“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證單填寫要求”和相關文件,并下載“辦理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常用證單”。
二、列入《國家質檢總局辦理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內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局”)負責受理、初審后,報總局辦理備案。
三、《國家質檢總局辦理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外,涉及以下情況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由直屬局負責受理、初審后,報總局辦理備案:
●屬于直屬局辦理備案范圍、但初步判定為免于裝運前檢驗的舊機電產品;
●同一批備案中既有總局備案又有直屬局備案的舊機電產品;
●總局要求辦理備案的其它舊機電產品。
四、案行政許可時限如下:
●受理時限:
備案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備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其隨附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審批時限:
受理申請后,對由直屬局辦理備案的,備案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備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于需要上報總局辦理備案的,直屬局受理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將《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初審表》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總局,由總局完成對直屬局上報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的審批工作。
●備案機構完成打印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五、實施裝運前檢驗: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范圍請參照《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范圍》。經行政許可獲《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備案書》(以下簡稱“備案書”)的進口舊機電產品,需要在境外實施裝運前檢驗;備案申請人應及時與“備案書”上指定的境外檢驗機構(可在公告欄內查詢)聯(lián)系裝運前檢驗工作。經裝運前檢驗合格的舊機電產品,申請人憑境外檢驗機構簽發(fā)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報告》向原備案機構換發(fā)《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后,辦理進口事宜。
六、變更:在備案有效期內,需變更備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填寫《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許可變更申請表》,并向原備案受理機構申請變更。辦理變更的時限,按照備案時限執(zhí)行。
七、延期:備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效期原則上為半年。逾期可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半年。在有效期內需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延期的,申請人應當填寫《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許可變更申請表》,并持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向原備案受理機構申請延期。辦理延期的時限,按照備案時限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