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歐洲共同體1997年5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 PED或各國原有的規(guī)定(但適用各國原有規(guī)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guī)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guī)。因此,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使所有輸歐產品均需符合歐市相關安全規(guī)定并黏貼CE標志,以免屆時被拒于歐洲市場大門之外。
壓力設備指令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是CE認證中的一項指令。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PED的規(guī)定。諸如滅火器、壓力表、閥件、安全閥、空氣柜、塔槽、管路、管件、承壓附件?安全附件以及組合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guī)定。
壓力設備的分類主要取決于下列參數:
(1) 設備的類型(如閥門,鍋爐,管道等)
(2) 流體(氣體、液體、蒸汽等)的性質
(3) 最高許用作壓力:PS(巴)
(4) 容積或公稱直徑:V(升)或DN(毫米)
(5)
根據上述幾項參數,查風險等級圖表確定設備的危險性分類:
由低到高為:I、II、III、IV四類
不同類別承壓設備的符合性評審模式:
設備的類別 評 審 模 式
I A
II A1、、 D1 E1
III B1+D B1+F B+E B+C1 H
IV B+D B+F G H1
按照WTO的非歧視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為確保產品的自由流通,產品標準將是非強制性的,但是出于安全、健康或環(huán)保等原因,各國政府可以制訂強制性的產品技術法現。PED就是歐共體各成員國在有關承壓設備的法律上取得一致而公布的強制性法規(guī)。對PED而言,標準不是強制性的,制造者可自由選擇任一技術方法。但PED范疇的所有承壓設備均必須強制性的滿足基本安全要求。
1、 設計批準
2、 材料批準
3、 焊接工藝評定(PQR)和焊工技能評定(WPQ):
4、 無損檢測(NDT)人員的資格評定
5、 產品檢驗
6、 符合性聲明和符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