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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
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⑴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具有下述相關情形而被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配置刑罰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①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
②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③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chǎn)資料,嚴重影響生產(chǎn)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④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醫(y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⑤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⑥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⑦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⑧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確定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比例
⑴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⑵在案發(fā)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可適當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⑶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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