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歐盟對紡織品實施了嚴格的保護措施,提出越來越嚴格的生態(tài)要求和社會責任問題,陸續(xù)發(fā)布的包括禁用染料和其他化學品的法規(guī)已形成歐盟所有成員的統(tǒng)一行動。歐盟是浙江省紡織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之一,為此,有必要對歐盟有關生態(tài)紡織品法規(guī)及技術標準的信息有個全面的了解。
1、歐盟67/648EC指令
歐盟于1997年發(fā)布67/648EC指令,是一個歐盟國家禁止在紡織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可裂解并釋放出某些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法令。與當時德國政府的法規(guī)不同的是增加了鄰氨基苯甲醚和氨基偶氮苯,共22個致癌芳香胺。
2、歐盟2001/C96E/18指令
歐盟于2001年3月27日發(fā)布了2001/C96E/18指令,該指令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了列入控制范圍的紡織品。該指令還規(guī)定了三個禁用染料的測試方法,致癌芳香胺的檢出量不得超出30mg/kg。三個檢測方法為:35LMBGB82.02-2-1998(紡織日用品),B82.02-3-1997(皮革),B82.02-4-1998(聚酯)。該指令列入的致癌芳香胺中減去對氨基偶氮苯,只有21種。
3、歐盟2002/61/EC指令
歐盟于2002年7月19日發(fā)布了2002/61/EC指令,對氨基偶氮苯重新列入致癌芳香胺,并對它的測試方法進行了評估,重申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量為30mg/kg,并對禁用偶氮染料在所有成員國于2003年9月11日開始實施。
4、歐盟2003/3/EC指令
歐盟于2003年1月6日發(fā)布了2003/3/EC指令,重申了67/648/EC及2001/C96E/18法令,并禁用一種藍色著色劑的紡織品及皮革制品,該藍色著色劑是兩只酸性金屬絡合染料的混合物,分為:611-070-00-2及EC.NO.405-665-4;前者為CAS.NO118685-33-0。
歐盟關于因致癌芳香胺而涉嫌禁用染料的法令滯后德國政府法規(guī)和Oeko-Tex standard 100標準。根據(jù)目前情況,全面禁用涉嫌染料已在國際紡織品貿易中全面展開,因此,禁用含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行動。
5、歐盟的生態(tài)標簽Eco-Label
歐盟的生態(tài)標簽是由歐盟執(zhí)法委員會根據(jù)880/92法令建立的。申請該標簽純屬自愿行為,企業(yè)希望借此提高公眾的環(huán)保意識,從而培育自己的市場,也有的是為了提高企業(yè)產品的知名度。
最早的紡織品標準Eco-Label是根據(jù)1992年2月17日歐盟委員會1999/178/EC法令而建立的。2002年5月15日公布了歐盟判定紡織品生態(tài)標準的新標準。它分為三個主要類目即紡織纖維標準、紡織加工和化學品標準、使用標準的適用性。新標準對禁用和限制使用的紡織化學品,即紡織染料和紡織助劑做出了明確的新規(guī)定,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面比老標準寬,要求也比Oeko-Tex standard1 100標準更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