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簡介:國壽祥泰定期壽險提供身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和豁免保險費,助您實現(xiàn)夢想
保險期間: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種,但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
投保事例:
被保險人,張先生,今年30周歲,為自己投保國壽祥泰定期壽險,基本保險金額10萬元,交費期間20年,保險期間20年,年交保費670元,可獲得如下保障:
一、身故保險金
1、合同生效180日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按所交保險費(無息)670元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因意外傷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導致身故,身故保險金=基本保額×【1+(保單年度-1)×5%】。
如客戶于第十個保單年度身故,其身故保險金=10萬×(1+9×5%)=145,000元并,返還所交保費6,700元,本合同終止。
二、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1、合同生效180日內因疾病導致身體高度殘疾,按所交保險費(無息)670元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因意外傷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導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0%,即10萬元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發(fā)生在交費期內,并豁免本合同終止前的各期應交保險費。
產品特色:
低投入,高保障
保險期間,靈活選擇
保額遞增,后顧無憂
人性關懷,豁免保費
了解詳細: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導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本合同終止。
二、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導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導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三、豁免保險費
在本合同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導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終止前的各期應交保險費,視同投保人交納了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終止前的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
七、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fā)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
若本合同已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公司因責任免除情形退還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時,須扣減已給付的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購買須知:
投保范圍
凡十六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交費方式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種。
交費期間
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但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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