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簡稱IATA)
UN38.3是指在聯(lián)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lián)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 3款,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huán)、振動試驗、沖擊試驗、 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鋰電池與設(shè)備沒有安裝在一起,并且每個包裝件內(nèi)裝有超過24個電池芯或12個電池,則還須通過1.2米自由跌落試驗。
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shè)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
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nèi)。
2、除非安裝在設(shè)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 24個原電池或 12 個電池,
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nèi)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yīng)采取的特殊措
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yīng)采取
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 的跌落試驗,而不損壞包裝件內(nèi)
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
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shè)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 30kg。
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
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yīng)按 UN3090 或 UN3091 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