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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車撞傷行人 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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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車撞傷行人 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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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牌名稱:
  • 所在地:
    河南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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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稱:無證駕車撞傷行人 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 自定義分類:法律服務
  • 上架時間:2013/3/1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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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關鍵詞: 交通事故,

【案情】
   原告黃麗英。
   被告農新兵。
   被告呂發(fā)勝。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2007年10月5日18時30分,被告農新兵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桂LG3239號二輪摩托車,由田陽駛往百色方向行駛,當行至國道323線1482km+650m時,與從其行駛方向左側往右橫走過道路的原告黃麗英發(fā)生碰撞,造成二輪摩托車倒地損壞,被告農新兵及原告黃麗英受傷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農新兵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責任,黃麗英是事故發(fā)生的次要責任。事發(fā)后,原告于當日到醫(yī)院住院治療,2007年11月24日出院,住院期間陪護1人,原告支付醫(yī)療費8853.62元。
   另查明,被告呂發(fā)勝為桂LG3239號二輪摩托車的車輛所有人,該車于2007年4月26日向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為呂發(fā)勝,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保險期間自2007年4月27日零時起至2008年4月26日二十四時止。
   原告出院后,被告農新兵只支付原告醫(yī)療費800元,因雙方對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引起糾紛。
   【雙方分歧】
   原告訴稱:2007年10月5日18時30分,被告農新兵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在事故地點將從左側往右側橫走過道路的原告撞傷,致使原告住院治療。經田陽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被告農新兵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因本事故賠償糾紛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8853.59元、誤工費2431.50元、護理費2431.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共計15716.59元,按責任的分擔,即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的80%,被告已付原告800元,被告實際應賠償原告11773.27元。
   被告農新兵、呂發(fā)勝辯稱:原告通過馬路時應注意安全,原告應負主要責任,被告酒后無證駕駛不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只同意賠償原告一個星期的經濟損失,其他不同意賠償。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辯稱: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九條之規(guī)定,對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催償,保險人對其他人身損害費用不負墊付和賠償。被告農新兵醉酒后無證駕駛車輛,不屬于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一審田陽縣法院認為,被告農新兵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撞上橫走過道路的原告黃麗英,造成二輪摩托車倒地損壞,被告農新兵、黃麗英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告農新兵過錯作用過大,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黃麗英過錯作用較小,應承擔次要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法院確定被告農新兵承擔責任的70%,原告黃麗英承擔責任的30%為宜。被告呂發(fā)勝作為桂LG3239號二輪摩托車車主,沒有盡到對車輛進行妥善管理的義務,將車輛交無駕駛資格的農新兵駕駛,存在過錯,應在被告農新兵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規(guī)定及桂LG3239號二輪摩托車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事實,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于是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黃麗英經濟損失8000元,被告農新兵賠償原告黃麗英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2214.93元,被告呂發(fā)勝在被告農新兵承擔賠償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后,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百色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產品關鍵詞: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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