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唐山律師了解到一起交通事故。具體情況如下,陸某被孫某駕車撞傷,但未構成殘。肇事車輛已投保交強險。陸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3萬元。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規(guī)定,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屬于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本起交通事故陸某只傷未殘,只同意賠償陸某醫(yī)療費10000元,故不同意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和交通費。
后經(jīng)過法院的判決,保險公司在醫(yī)藥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陸某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陸某誤工費6866元、護理費2232元、交通費200元。
劉輝唐山律師事務所http://www.liuhuilaw.com認為應該賠付,理由如下:
現(xiàn)在通行的《條款》(中保協(xié)條款【2006】1號)第八條規(guī)定:在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那能否據(jù)此推出“受害人因傷致殘,誤工等費用,保險公司該賠;而受害人只傷未殘,其誤工等費用保險公司不賠”的結論呢?顯然不能。筆者認為,之所以存在只傷未殘保險公司只賠償醫(yī)療費而不賠償誤工等費用的情況,原因在于沒有準確把握“傷殘”這一概念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