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封使用范圍
(1)、加封人員無權對正常施封中的車輛罐口裝置啟封。
(2)、所有駕駛人員,都不得更動鉛封,如發(fā)現(xiàn)內部異常,必須現(xiàn)場封存,并由客戶簽字認可。同時向經(jīng)營人員匯報,經(jīng)營專責確認
(3)、駕駛人員只限于在現(xiàn)場對車輛罐口加封。
(4)、其他人員如工作需要必須啟封,應通知客戶一起進行啟封和加封。
(5)、對罐口裝置加封時今鉛封上必須清晰可見標識及編號.
(6)、加封后的鋼絲頭,長度不宜超過1.5cm,多余鋼絲繩須用斜口鉗進行剪斷處理,使出孔鋼絲頭部散開。
(7)、標識及編號字模不清,應及時向用有關負責人匯報,及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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