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1月26日,泉州市名牌研究會會員,福建閩南茶都有限公司總經理尤文輝先生起訴泉州市翁山茶葉有限公司侵犯其第4507850號“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與此同時,由于該注冊商標的圖形具有獨特的美感和創(chuàng)意,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在福建省奧維商標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法務部工作人員的建議下,原告還同時主張被告侵犯了該注冊商標圖形的著作權。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應原告的申請,于2007年12月21日對被告的經營場所依法進行了證據保全,獲取了大量的涉嫌侵權證據。該案目前尚未開庭審理,結果如何,有待于人民法院的進一步審理,本網將追蹤報道。 評點: 我國的《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依據該條的規(guī)定,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自核準之日起,但在我國的商標審查中,從提出申請到核準注冊,往往需要3-4年的時間,如果中間還遇到他人提出異議,所需要的時間更長,甚至長達十幾年,那么,在這個漫長的時間內,如何保護商標申請人的智力成果呢?本案中,原告的商標于2007年9月14日才核準注冊,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原告只能獲得有限的賠償,但原告的注冊商標于2003年就已創(chuàng)作完成,于同年在其他多個商品類別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陸續(xù)獲得核準,作為圖形商標,有獨特的思想內容和表達方式,具備獨創(chuàng)性和較強的美感,屬于美術作品,依法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該法第二條第一項,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均享有著作權,即自動保護。因此,原告雖然沒有將該商標所記載的圖形登記為著作權,但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底稿、著作權登記證、其他在先發(fā)表、在先創(chuàng)作完成的材料都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原告的商標受理通知書作為原件,與著作權登記證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能夠證明作品的完成時間,并且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相關作品上署名的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可視為著作權人。原告依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效彌補了商標核準注冊前的損失,其主張被告侵權時間長,應當承擔較大額度的賠償責任就有了明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商標、專利、著作權三大法相輔相成,體現(xiàn)了法律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進行全方位保護的精神和原則,本案就是這一精神和原則的充分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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