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需提供的資料
(一)出口退稅申報系統(tǒng)生成的《退運補稅證明申請表》及電子數(shù)據(jù);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四)出口INV;
(五)稅收通用繳款書(已退稅貨物發(fā)生退運時提供);
(六)已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提供委托方退稅部門相關的證明;
(七)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復印件上應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企業(yè)公章。
二、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需提供的資料
(一)出口退稅申報系統(tǒng)生成的《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申請表》及電子數(shù)據(jù);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2006年10月1日后出口的貨物不需提供);
(四)出口INV原件及復印件;
(五)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復印件上應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企業(y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