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在勞動合同簽訂中的誤區(qū)及風險
一、不簽勞動合同對自己最有利
大多數企業(yè)至今仍有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將自己套牢,沒有合同就與職工沒有勞動關系,可以規(guī)避勞動法自由處置職工的錄用與辭退。而實際上,勞動法上所說的勞動關系是:雇傭方(勞動法所指的用人單位)與受雇方(勞動法所指的勞動者)之間的雇傭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勞動合同是這種勞動關系的書面約定。沒有書面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無法證明,沒有書面合同同樣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即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只要憑工資單等相關證據和證人證言等就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實踐中,往往是不簽訂勞動合同弊多利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如果一個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在合同期滿時不再續(xù)簽合同,而毋須給予其任何經濟補償;反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無論何時將其辭退,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還可以約定試用期,能夠及時發(fā)現(xiàn)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而予辭退。
此外,按照《勞動法》第98條、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及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17條規(guī)定的規(guī)定,事實勞動勞動關系下發(fā)生爭議,單位除被裁判賠償外,還會因為沒有及時簽訂勞動書面合同而被勞動行政機關處罰。更為重要的是,而且勞動合同法草案第9條規(guī)定: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xù)。因此,作為企業(yè)管理者,必須及時改變觀念,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臨時工”不用簽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臺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tǒng)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秳趧臃ā奉C布實施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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