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第五條市和區(qū)、縣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分別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案件。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日常工作以及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管轄范圍內人事爭議的仲裁;
(二)領導、監(jiān)督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和仲裁庭開展工作;
(三)研究處理重大、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
(四)制定仲裁規(guī)則;
(五)決定仲裁員的聘任和解聘;
(六)本辦法規(guī)定由仲裁委員會承擔的其他工作。
(七)仲裁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若干人。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奇數(shù)。
(八)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專家學者、律師等擔任仲裁員。
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照被申請人數(shù)遞交仲裁申請書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區(qū)、縣仲裁委員會提請市仲裁委員會處理的人事爭議案件,市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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