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就圣象集團起訴被告“圣象維納斯”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圣象集團220萬元。
圣象地板是中國地板行業(yè)的知名品牌,兩年前,圣象集團發(fā)現(xiàn),市場上出現(xiàn)了一種“圣象維納斯”品牌地板,其商標、名稱、標識與圣象地板極為相似。經(jīng)過一系列的調(diào)查取證,并公證固化證據(jù),于去年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我國司法領域當前對涉及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案件十分重視,無論從立法角度還是從執(zhí)法實踐上都有長足的進步。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司法力度對維護社會市場經(jīng)濟秩序、保障企業(yè)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利益公平競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明確的法律定性和司法解釋、有法可依的法律環(huán)境,為圣象集團商標侵權案件的訴訟、審理、判決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圣象集團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司歷來對商標侵權案件采取零容忍的態(tài)度,將對群眾和社會舉報的對圣象商標的侵權行為一一核查,對確定的線索和鎖定的嫌疑人一律透過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程序依法追究起訴。
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之關系
2013年商標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對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修改。2013年商標法在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了混淆可能性要件,不僅切實反映了我國自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來商標實踐的相關成果,也順應了相關國際公約和世界各國或地區(qū)商標立法與司法發(fā)展的潮流,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然而,規(guī)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商標法第57條第2項中的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概念及兩者之間的關系均是不清楚的。在進行商標侵權判斷時相似性判斷與混淆可能性判斷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之間關系的不同理解對于商標注冊和商標侵權判斷具有重大影響?! ?
從世界各國或地區(qū)商標法來看,就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的關系,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有三種主要立法例:一是以美國商標法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的標準,二是以日本商標法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內(nèi)化于相似性的標準,三是以歐盟商標法為代表的以相似性為基礎而以混淆可能性為限定條件的標準。
由于已經(jīng)有混淆可能性作為商標侵權的最終限定條件,相似性標準可以略微低一些,從而既可以將那些明顯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行為排除出去,簡化商標侵權判斷,同時又通過混淆可能性的配合不至于制裁那些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標使用行為。
2013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正,在商標實踐中已經(jīng)運用多年的混淆可能性最終被正式規(guī)定于商標法第57條第2項,商標實踐中采用的“混淆性近似標準”也轉(zhuǎn)變?yōu)椤跋嗨菩裕煜赡苄詷藴省薄?img src="http://zs1.img-1.com/pic/80893/8/20140806173433_1538_zs_sy.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