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歐盟商標成員國
只需在歐共體商標內(nèi)協(xié)局提交一次申請,即可同時保護27個成員國,名單如下(歐盟包括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塞浦路斯、匈牙利、波蘭、捷克、馬耳他、斯洛伐克共和國、拉托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羅馬尼亞27個成員國)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注冊商標。對于外國人,所屬國是巴黎公約或世界貿(mào)易組織成員國的國民,或在歐盟成員國或巴黎公約成員國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實營業(yè)場所的法人,或所屬國與歐盟有互惠協(xié)定的該國國民,均可申請注冊商標。
三、歐盟商標注冊資料
1、歐盟商標注冊資料:
(1)申請書,內(nèi)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和地址、國籍,以及商標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
(2)商標圖樣10份;
(3)申請人簽署的代理委托書。
2、商品或服務項目應使用通用規(guī)范名稱。
3、官方語言為英語、西班牙語、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
4、申請可以使用任一種官方語言,但必須同時指定第二種語言。
5、歐共體商標申請可以直接向內(nèi)協(xié)局提交,也可以提交給歐共體成員國的商標局,由其轉(zhuǎn)交內(nèi)協(xié)局。
6、依照巴黎公約申請優(yōu)先權的,必須于首次申請日起6個月內(nèi)提交歐共體申請。
7、內(nèi)協(xié)局審查歐共體商標申請時,只對其可注冊性(即顯著性),進行審查,不進行相對理由的審查,也就是不會引證在先權利駁回申請。
8、內(nèi)協(xié)局自行對在先注冊或申請的歐共體商標是行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同時,除法國、德國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歐共體成員國商標局都會進行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申請人將在商標獲準公告前收到上述檢索報告,并決定是否安排商標公告。
9、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nèi),如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該歐共體商標將取得注冊。
四、歐盟商標注冊時間
歐盟商標注冊所需時間:4-7個月
五、歐盟商標審查程序
歐盟商標審查基本同英國的商標審查制度,即無相對理由審查,歐盟商標從申請到發(fā)證順利情況下一般需要26周的時間。歐盟商標局在接到申請后會開始相關審查的程序:
(1)當基本符合要求,如申請人名稱地址、圖樣、商品都符合要求,則分配申請日期申請?zhí)枺?/p>
(2)核對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3)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內(nèi)容主要有簽字,語言,優(yōu)先權等;
(4)進行絕審查后駁回或接受此申請。審查包括禁止性規(guī)定和商標顯著性。
歐盟商標注冊程序經(jīng)歷三個階段:信息公開、商標審查和商標公告。歐盟商標注冊制度與英國類似,都會在公告前發(fā)布一份《商標查詢報告》,該報告會同時抄送給在先權利人,此后,便會公布該申請,如無第三方提出異議,即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