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設備的反應壓力容器正常運行使用,產品在設計制造應符合標準,具體要求如下:
1、反應壓力容器的單位,應按本規(guī)程第7條規(guī)定的程序,事先獲得國家安全檢查機構的批準。并應具有相應的生產水平和生產經驗,其裝備條件應能滿足反應壓力容器的加工要求。
2、鑄鐵受壓元件加工后的表面不得有裂紋;如有縮孔、砂眼、氣孔、縮松等鑄造缺陷,不應超過有關標準或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在突出的邊緣和凹角部位,應具有足夠的圓角半徑,避免表面形狀和交接處壁厚的突變。
3、反應壓力容器的抗拉強度和硬度要求,必須滿足設計圖樣的規(guī)定。
4、表面缺陷可以用加裝螺塞的方法進行修補,但塞前深度不得大于截面厚度的40%,塞頭直徑(螺紋外徑)不得大于塞頭深度,且不大于8MM。
5、首次試制的產品,應進行液壓破壞試驗,以驗證設計的合理性,若試驗不合格,則不得轉入指生產。試驗應有完整的方案和可靠的安全措施,試驗結果應報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反應壓力容器在使用前還要進行一系列的測試方能使用,確保產品的正確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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