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 Mark認證適用產品以及E標志和e標志認證
E/e Mark標志
四輪車輛零部件須符合的E/e Mark認證標準
輕型機車零部件須符合的E/e Mark認證標準
摩托車零部件須符合的E/e Mark認證標準
汽車零部件須符合的E/e Mark認證標準
E/e Mark測試及認證程序
E/e Mark認證表格下載
E/e Mark認證介紹
E/e Mark 也就是歐洲共同市場 , 對汽.機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產品,噪音及廢氣等,均需依照歐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與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guī)【 ECE Regulation 】的規(guī)定,通過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即授予合格證書,以確保行車的安全及環(huán)境保護之要求。 E-Mark 依認證國別不同,所授予之編號也不同。例如向丹麥提出申請,其E-Mark 標志為 E18/e18。
E/e Mark認證適用產品以及E標志和e標志認證
E/e Mark認證適用產品包括:
一、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巴士及道路外之車輛;
二、汽機車零組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
三、汽機車附屬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
自 2002年10月起,規(guī)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zhí)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tǒng)一符合EMC指95/54/EC,根據(jù)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Mark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歐洲對于機動車整車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統(tǒng)有安全認證的要求,具體體現(xiàn)為E標志和e標志認證: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guī)(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guī)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guī),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guī)。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guī)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tǒng)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guī)。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zhí)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志證書的發(fā)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國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蘭E18—丹麥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E21—葡萄牙E22—俄羅斯E23—希臘E25—克羅地亞E26—斯洛文尼亞
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羅斯E29—愛沙尼亞E31—波黑E37—土耳其
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jù)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tǒng)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fā)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同E標志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
e6—比利時e9—西班牙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
e17—芬蘭e18—丹麥e21—葡萄牙e23—希臘e 24—愛爾蘭
無論是E標志或e標志認證,首先產品要通過測試,生產企業(yè)的質量保證體系也要至少達到ISO9000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