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韓國危險品中文標簽要求/上海港危化品進口貨代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yè)符合性聲明》
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wěn)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wěn)定劑的名稱、數(shù)量等情況說明
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
中文安全數(shù)據(jù)單
進口危險品流程:
準備審核資料
安排國際段運輸
有艙單后預錄申報
發(fā)送繳稅
安排查驗
口岸放行
提貨物流配送
目的地查驗(概率)
清關完成
注意:模式改革后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批批“審單驗證+口岸檢驗或者目的地檢驗”模式,根據(jù)進口危險化學品屬性和危險貨物包裝類型設定檢驗作業(yè)環(huán)節(jié)(地點)和比例。因此,企業(yè)在申報時,目的地檢驗機構盡量選擇最終目的地海關,便于配合屬地海關落實目的地檢驗哦。
相關文件注意點
符合性聲明的要素不應少于《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jiān)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附件1的規(guī)定,未填寫相關內容的應注明原因。其中化學品正式名稱欄不應填寫實際貨物名稱,而應填寫《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品名”欄對應名稱,列入第2828條目的易燃液體應填寫“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油漆、輔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閉杯閃點≤60℃]”
危險種類應填寫申報進口貨物的實際GHS分類(聯(lián)合國《全球化學品統(tǒng)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簡稱GHS),而不是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類別
危險公示標簽應符合《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guī)定》(GB 15258)、《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guī)范》(GB 30000.2-29系列標準)的要求。
內容包括化學品標識、象形圖、信號詞、危險性說明、防范說明、國內應急咨詢電話、供應商標識、資料參閱提示語等(如圖3示例)。不大于100mL的小包裝可以使用簡化標簽,防范說明可以省略。
中文安全數(shù)據(jù)單的樣本信息應完整、準確,符合《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GB/T 1648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編寫指南》(GB/T 17519)的要求。
包含化學品及企業(yè)標識、危險性概述、成分/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理、操作處置和儲存、接觸控制/人身防護、理化特性、穩(wěn)定性和反應性、毒理學信息、生態(tài)學信息、廢棄處置、運輸信息、法規(guī)信息、其他信息等16項信息,不得隨意變更順序,不得空項。
危險化學品貨物屬性應準確選擇“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如圖7示例),如商品成分含危險化學品但經(jīng)鑒定屬于非危險化學品的,以及與危險化學品共用HS編碼但經(jīng)鑒定屬于非危險化學品的,都應選擇“非危險化學品”申報。包裝類型應按實際運輸包裝方式選擇如“桶裝”“可移動罐柜”“散裝”等。例如使用罐式集裝箱運輸?shù)倪M口危險化學品申報時,包裝類型應選擇可移動罐柜。
對于屬于危險貨物的,應保證主危險類別與檢驗檢疫代碼的一致性,包裝UN標記應符合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以及相應運輸方式的危險貨物運輸國際規(guī)章的要求,且對應的包裝類別應高于或等于“包裝類別”欄中填寫的包裝類別(如圖9示例)。如包裝類別為Ⅲ,包裝標記中通常為X、Y、Z任一種;包裝類別為Ⅱ,包裝標記中通常為X、Y任一種;包裝類別為Ⅰ,包裝標記中則只能使用X一種。不屬于危險貨物的,無需錄入相關信息。
屬于危險貨物的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以下檢驗要求: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標記和運輸警示標簽應與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規(guī)章范本》的要求一致。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標記和運輸警示標簽應與相應運輸方式國家技術規(guī)范強制性要求一致。
申報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和包裝使用狀況與其要求的包裝類別和使用情況一致。
散裝危險化學品不實施危險貨物包裝及危險公示標簽檢查。
包裝應完整,不允許有損毀、殘損、殘留物、污染或滲漏,危險化學品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
包裝標記應與申報一致,不能存在偽造、變造問題。標記應耐久牢固易辨認,不能使用諸如打印紙張貼、記號筆書寫、涂改標記等方式。
包裝上標注的包裝類別應等于或高于盛裝的危險化學品要求的包裝類別;不能出現(xiàn)超出包裝使用條件裝運危險貨物,如過量充灌、超出*載荷、*堆碼重量等情形。